欧元区支付结算系统
??? 欧元区的支付结算系统分为两类:一是大额支付结算系统。它主要包括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target1)以及欧洲银行业协会(eba2)的euro1系统。此外,还有三家区域性的大额净额结算系统,分别是芬兰的pops系统,西班牙的spi系统,法国的巴黎净额结算系统(pns);二是跨境零售支付系统。欧元区的零售业务支付系统大都依赖于各成员国内的零售业务支付系统。涵盖整个欧元区并对所有银行开放的跨境零售业务支付系统为欧洲银行协会(eba)的step3系统。
在证券领域中,欧盟各国中央银行建立了中央银行结算代理模式(ccbm4)。在ccbm中,中央银行互为代理行,用于货币政策操作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日间信贷的证券可以实现跨境转账。随着欧元证券跨境转让的需求不断上升,欧盟各国的证券结算系统(sss5)也已实现相互连接,可用于证券跨境转帐交易。
欧元区支付结算制度概况
(一)法律及监管框架
欧共体条约和escb6法中有关对支付和清算系统的重要条款如下:
1、欧共体条约第105(2)条(其内容在escb法第3.1条中重申),规定欧元体系7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努力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
2、escb法第22条,规定ecb8为确保欧共体内以及同其他国家之间清算和支付系统高效稳定的运行,ecb和ncb9负责提供相关的清算便利,而ecb负责制定法规。ecb的规章直接适用于所有采用欧元的欧共体成员国。
ecb法规有两类:第一类是针对除欧元体系中各国中央银行外的第三方的。这些法规包括ecb规章、决议、建议与意见;第二类为ecb内部法规,主要是ecb的工作指南、指示以及内部决定。
此外,欧共体条约也授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定通过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力。这些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包括与银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有关金融服务的规定,因此它们也将影响到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的基本框架。
影响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的主要法令和法规有:《关于结算最终性的指示》、《跨境贷记转账指示》、《电子货币指示》、《投资服务指示》和《跨境欧元支付指示》。
(二)欧元体系
根据escb法第22条的具体规定,欧元体系将着重于承担两方面的工作,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督并同时提供支付服务。此外,欧元体系还促进支付体系领域里的变革。
欧盟在支付体系的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mou10)。该协议的目的是,促进支付体系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在大额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ifts11)方面的合作。
1、对支付系统的监督与协调
欧共体条约的第105(2)条和escb法的第3条和第22条确认了欧元体系对支付系统的监督职责,其范围包括大额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和零售支付系统。《欧元体系在支付体系监督中的职责》(2000年6月)对其支付系统的监督政策进行了分类:(1)针对那些性能及运行可能影响到货币政策、系统稳定、其它市场参与者的支付系统,ecb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通用的监督方针;(2)在通用监督政策没有涉及的领域,有关的监督政策由ncb一级的管理机构制定,这些政策应适用于欧元体系制定的一般通用监督框架。在必要的情况下,ecb管理委员会也会主动提出制定这些相关领域监督政策的动议。
欧元体系管理的支付系统与私营机构运营的系统遵从统一的管理标准。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信心,欧元体系还制定与支付工具的安全有关的各种政策,如1998年8月颁布的《电子货币报告》。根据分权管理的原则,通用监督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ncb对国内支付体系的监督来实现。对于那些无法清楚界定是以哪个国家为基础的支付系统,除非ecb管理委员会根据系统的特性做出决定并把监督责任交给ecb,一般都会委托该支付系统的合法注册地所在国的ncb来执行监督的职责。对于跨境支付交易,欧元体系倾向于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实施监督政策。在这种机制下,本国的ncb是主要的监督机构,并在需要的时候负责同其他相关ncb进行联络。
根据escb法第22条的规定,通用的监督政策可以通过ecb立法的形式来颁布。在适当的地方,ncb也可以使用它能采用的法律手段来强制实施通用的监督政策。
欧元体系执行其监督职责所采用的一般原则、标准、规定和目标的详细说明大都发表在题为《国内支付系统的至少应具备的一般特征》(1993)的报告中。该报告强调了实时全额结算(rtgs12)系统的重要性,认为欧元区应尽可能多地通过rtgs系统来处理大额支付交易。其他的大额支付系统只要能满足1990年国际清算银行发表的《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间轧差机制委员会的报告》即《兰弗鲁斯报告》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并能在中央银行进行同日结算,就可以与rtgs同时存在并继续运营。该报告还对使用大额支付系统的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标准在欧盟立法的范围内细化了《兰弗鲁斯报告》规定的基本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原则也是欧元体系对大额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ifts)通用监督政策的基础。此外,兰弗鲁斯标准规定在相应司法权限内完备的法律环境对所有的支付系统都是必要的。为给实施该标准制定进一步的指导政策,欧元体系给大额支付系统的外国参与机构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评价“范围”表(即必须在法律评价中提出问题的清单)。
在电子货币领域里,指导欧元体系监督政策的是1998年ecb发表的《电子货币报告》中规定的相关条款。2001年1月,ecb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通过十国集团的《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把它作为欧元体系在监督支付系统时必须实施的主要标准之一。
2001年年初,ecb、欧元体系的ncb以及尚未采用欧元为单一货币的欧盟成员国的ncb,作为支付系统的监督机构和欧盟银行监管当局达成mou,建立了它们之间的合作框架。根据该协议,支付系统的监督机构应尽力确保让银行监管机构能充分了解信用机构在参与支付系统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在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时,支付系统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管当局都应尽量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
作为一个原则,对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督条例继续由相关的ncb制定。但是,在有新开发的业务或零售支付安排存在着潜在的跨越国界的可能性的领域里,针对这些情况的通用监督政策由欧元体系负责制定。1999年9月欧元体系在《改进跨境零售支付服务——欧元体系的意见》一文中对这方面的状况进行了总结。欧元体系提出了7个促进支付系统的目标。2000年9月的进度报告显示,欧盟内的银行业已经取得了相当大进步,但是同时也看到在1999年报告中设定的某些目标显然还未达到。2001年11月,ecb发表了题为《用于欧元贷记转账基础设施的集成》的报告,对欧元贷记转账现代支付系统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2、证券清算和结算
欧元体系对确保安全而高效地进行抵押证券的交割、结算和保管非常关注。为了保证在欧元区内建立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欧元体系制定并签署了用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信用操作的欧盟证券结算系统(sss)所必须遵循的9条标准。为了使证券结算系统符合欧元体系的使用要求,欧元体系还定期地对sss跨境证券转账的联接网络进行评估。
3、支付结算系统
欧元体系直接运营的支付结算系统为target系统。target由欧元体系下属的各国中央银行管理,所有属于escb的中央银行都同target建立了联接(详见后面介绍)。
escb还参加证券的跨境转账交易的操作,所涉及的证券主要是为获得ncb日间信贷和实施货币政策所需的抵押证券。
4、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除了独立地制定各项基本原则外,欧元体系还与涉及支付结算领域的其他单位和机构进行合作,如欧盟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银行监督机构等。
(三)其他相关的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
1、欧共体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为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具有公平竞争环境和平等机会的单一市场,除了欧元体系外,欧共体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也关注与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有关的问题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防止支付系统中的欺诈犯罪和伪造活动的立法动议,推动并颁布“跨国贷记转账指示”以及“金融抵押证券安排指示”(2002/47/ec)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规范抵押证券的跨国使用。
2、银行业联合会和协会
欧盟的大多数银行都加入了各国的银行业联合会或协会,各国的银行业联合会和协会还同全欧洲的欧洲合作银行协会、欧洲储蓄银行集团以及欧洲银行业联合会进行合作。银行业联合会和协会为各国提供了一个交换观点的平台,使他们能通过讨论就共同的商业策略达成协议并对需要欧洲各国达成共识的问题进行协商。他们在与第三方谈判和代表其成员就各种问题(包括支付系统方面的问题)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其他联合会和协会
在证券清算与结算系统方面,也有相关的联合会和机构。这些组织为实现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交流观点,制定共同的标准和准则。在欧洲证券清算结算的国际组织主要有:欧洲中央证券存管协会(ecsda)、欧洲中央对手清算所协会(each)、欧洲证券交易所联合会(eese)以及欧洲证券管理机构委员会(ce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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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售支付媒介
(一)现金支付
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2002年1月1日,欧元的纸币和硬币开始发行。欧元区内各国流通中的现金增长率差异较大。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现金增长率也较高,常常达到两位数的增长速度。
(二)非现金支付
在欧元区内,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是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另外,卡支付工具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地增长。随着零售商对卡支付的接受程度不断上升,欧元区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使用快速增长。支票在欧元区各成员国的重要性正在下降。
(三)零售支付工具的近期发展
在零售支付工具方面,欧元区银行正积极地利用新的技术如通过因特网和移动电话(手机)来提供银行服务,进一步补充已经建立起来的远程服务体系,如自助银行、家庭银行以及电话银行等。
三、银行间交换与结算系统
(一)实时全额结算系统:target
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target)系统是处理欧元交易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该系统是一个分布式的系统。它由15个国家rtgs系统、ecb的支付机制(epm13)和一个连接系统组成。target系统从1999年1月4日开始运行,欧盟约有5000个机构加入了该系统。
1、运行规则
管理target和其运行的法规包括两类: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系统指导原则》(target指导原则);二是参加target国家的rtgs系统及epm的规则和处理流程(国家rtgs规则)。target指导原则于1999年1月1日即emu第三阶段开始时即生效。
target指导原则适用于ecb和加入欧元体系的ncb。其具体内容包括:(1)对每一个加入或者连接到target的国家rtgs系统必须遵守的最低共同标准做出规定(如接入标准、货币单位、收费规则、运行时间、可以通过target进行处理支付交易类型的相关规定、支付指令应被处理的时间或支付指令被认定为不可撤销的时间、日间信贷);(2)通过联接系统进行跨境支付的协议安排;(3)target的安全战略和安全条件;(4)建立target审计框架的相关条款;(5)target的管理。
1999年1月1日,欧元体系和未采用欧元的欧盟成员国的ncb达成协议,为欧元区以外的成员国ncb与target系统进行连接,提供一套指导机制。鉴于欧元区外成员国ncb的特殊情况,这些规则和流程仍在修订和改进中。
2、系统的参与者
根据指导原则,target只允许《银行协作1号指示》第一条第一段规定的在欧洲经济区(eea14)注册的受监管的信用机构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下列机构在得到相关ncb的批准后也可以参与rtgs系统:
(1)活跃于货币市场的成员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
(2)得到授权可为消费者持有账户的成员国公共部门的相关机构;
(3)在eea内注册,得到公认的法定主管部门授权和监管的投资公司;
(4)受法定主管部门监督,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组织机构。
rtgs规则规定,申请加入rtgs系统的机构要根据欧元体系的统一法律评价“范围”提供详尽的法律评价意见,并由相关的ncb对该意见书进行审查。在加入系统时,每个申请机构(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外国的)还需提供资格认证意见书(以确定该申请机构能够合法地签订各种协议)。对于外国的参加机构,无论它是在eea国家还是在非eea国家注册,都需要提供外国参加者的管辖机构出具的国家意见书(以确定不存在有外国的法律条款会对签署的协议产生不利的影响)。
所有加入了国家rtgs系统的信用机构都自动取得了使用target跨境业务服务的资格。信用机构还可以远程接入target系统。这表明在一个eea国家注册的信用机构可以成为target系统中另一个国家的rtgs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并可为此目的在那个国的中央银行开设该信用机构的欧元结算账户,而不需要在该国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但这种信用机构参加target系统进行结算不能透支。
3、处理的交易类型
target可以用于所有的欧元贷记转账并对交易的金额没有限制,包括最高和最低限额。target处理支付交易的类型有:
(1)欧元体系作为支付的发起方或接受方的、直接与中央银行操作有关的支付;
(2)处理欧元的大额轧差系统的结算;
(3)欧元的银行间支付和商业支付。
前两种类型的交易必须通过target进行结算。escb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转账交易也通过target系统进行。
2002年10月,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确定新一代target系统的主要原则。2007年5月起,对target2系统进行了大范围的测试。出于风险考虑,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分阶段推进该系统,从2007年11月直至2008年5月分三批逐步连接到新系统中。
(二)欧洲银行业协会的euro1系统
1、机构设置
eurol是欧洲银行业协会为在欧盟范围内的欧元贷记转账提供的一个按多边净额结算的大额支付系统。该系统由依据法国法律设置的三家机构进行管理。第一家管理机构是欧洲银行业协会(eba)。eba是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和非欧盟国家商业银行开设在欧盟国家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机构。第二家管理机构是负责euro1系统运营的eba清算公司。该公司由欧洲银行业协会(eba)成立,在巴黎注册有办事处,它的股东都是清算银行,目的是负责eurol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第三家管理机构是eba行政事务管理公司。该公司提供各种行政事务管理服务,特别是为eba和清算公司提供人力、技术和其他支持服务。eba、eba清算公司和eba行政事务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主协议进行规范。
2、准入标准
eurol是一个国际性的系统。参与银行来自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和部分非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挪威、瑞士和美国等)。它们或是在欧盟国家注册的银行或是在欧盟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准入euro1系统需要满足法律、财务和运营等三方面的标准:
法律标准规定,参加或申请参加euro1的机构必须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中设有注册的办事处,并被eba清算公司确认为是“有权限管辖”的机构。参加机构负责接入系统的运行部门即运行分支机构,或者是满足某些前提条件的运行机构的子公司必须设立在欧盟国家内,而且这些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还应该是eba成员。参加机构(或申请机构)需要提供法律评价意见书,来证实自己有资格加入euro1系统(资格认证意见书),而且eurol系统的法律基础,单一债务构成方案己得到了它所注册的国家或是它的接入系统运行部门所在的国家的认可和执行(国家意见书)。国家意见书只需要提供一次,并且一经提供这个国家就被加入到有权限管辖国家的名册清单中,该名册包括了所有承认sos15的国家(“符合管辖权限”)。
财务方面的规定是:参与机构所拥有的自有资金至少要达到12.5亿欧元。并且短期信用等级至少为b2(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做出的评估),或是a2(标准普尔评估服务公司),或是eba清算公司所认可的其他短期信用等级。
主要的运营标准包括:(1)任何一个参加者或申请者必须是已经连接到target系统上的某个欧盟国家rtgs系统的直接参与机构;(2)为加入eurol系统,参加机构必须指定一个系统运营单位;(3)必须装备足够的并能满足eba清算公司制定的技术要求的技术和运营设施,而且其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得到eba清算公司的验证;(4)金融机构必须向eba清算公司通报他们在欧盟国家内所有通过清算银行以间接成员身份参加系统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子公司。清算银行要为间接成员的业务活动负责,并保证他们在技术和业务方面的运转符合规则的要求。是否接纳一个加入系统的申请,需由清算公司的股东,即清算银行投票决定。
3、系统规则
euro1根据单一债务构成方案(sos)原则运行,该法律方案受德国法律的管辖。根据该方案,所有参与者同意达成如下合同协议,即在结算日中的任何特定的时间,每一个参与者只与作为共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其他参与者全体有一笔支付债务(或债权)。按照sos原则,euro1进行的支付处理将不会在参与者之间产生双边的支付债权或债务,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来自对参与者债权债务进行连续调整而产生的抵消、替代和轧差处理。sos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在交易日结束时因某一参与者违约无法偿还其一笔债务而引发的任何形式的解退处理。
4、处理的交易类型
euro1只处理贷记转账。尽管对支付的金额和发起行没有什么限制,但eba计划把euro1建设成一个主要侧重于处理eba成员间大额支付的系统。另外,eba跨境零售贷记转账服务step1的差额将通过euro1系统的参与机构进行结算。step1的建立使得加入eba step1协议的银行能够向其他step1银行提交或从其他step1银行接收小额支付,并通过其加入euro1的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净额结算。
(三)跨境零售支付系统
1、电子货币方案
目前,欧洲实施两项启动欧元电子货币跨境使用的计划。第一个实施的项目是“欧元电子钱包的跨境使用”(pace16计划)。它是一个可互操作的电子货币系统,由负责运营mini-cash电子钱包系统的卢森堡电子转账中心(cetrel17)、 geldkarte 18电子钱包系统的德国中央信用委员会(zka19)及moneo电子钱包系统的法国银行卡组织和欧洲电子货币协会(seme20)共同推出。欧洲委员会通过其ist(信息社会技术)计划为该系统提供资金支持。该项目从2000年7月到2001年6月进行实施,为了能够在卢森堡、德国和法国用欧元进行电子支付,这三个国家本国的电子钱包系统须先行互联,并逐步采用“通用电子钱包技术标准”(ceps21)。
第二个项目是ducato系统,建立ducato的目的是为了在真实的环境中对ceps技术进行检验,并用事实对基于ceps技术的各种电子钱包系统的可互操作性进行论证。该项目于2000年9月到2001年12月进行实施,参加系统的合作伙伴包括banksys、法国银行卡组织、europay(国际)(现为mastercard(欧洲))、interpay(荷兰)、proton world 、sermepa、sistema4b以及visa(国际)等公司。此外,该项目除了包括比利时、法国、荷兰和西班牙这些国家的国内电子钱包的品牌外,还包括了europay(国际)的clip以及visa(国际)的visa cash(支付公司)这些国际电子钱包品牌。电子钱包支付的国内交易通过现有的清算网络进行清算,国际交易的清算将通过visanet网络(负责标有visa cash商标的电子钱包卡的清算)或epsnet网络(负责标有clip商标的电子钱包卡的清算)进行。
2、零售贷记转账系统
除了银行间的双边代理安排外,银行集团之间还建立了一些业务网络使消费者能够进行跨境的小额零售支付。
(1)tipanet
tipanet ( 银行间自动转账支付系统 )是合作银行业的银行成员间的业务网络,为跨境小额支付做出安排,可以通过接收支付指令的代理银行接入本地的支付系统。l993年,来自6个国家的合作银行成立了一个名为tipa group,s.c.的协会。tipanet实际上是属于8个国家的11家合作银行的网络系统,在这些国家中不只是欧洲的国家还包括加拿大。另外,还有一些银行建立了自己的国际代理银行网络,他们虽然不是tipa group,s.c.的成员,但仍采用tipanet的标准,如德国合作银行协会的国际清算网络就包括了18个国家的25个合作伙伴。每一个tipanet成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商业利益、企业传统以及国际贸易关系自由地选择合适的国际伙伴。
tipanet系统可以处理贷记转账、直接借记和支票支付交易,其中贷记转账交易所占的比例最大。可以进行转账的一笔交易的最高金额应与在接收国申报限额的支付余额相符。通常受益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收到tipanet的支付。
(2)eurogiro(欧元直接转账)
eurogiro(欧元直接转账)于1989年由邮政部门和信用转账机构合作建成,它是一个用于交换跨境支付指令的网络。eurogiro系统的参与者互为其他参与者的代理机构。2002年7月,这一团体由37个国家的39个成员组成,涉及的国家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7个即将加入欧盟的国家以及美国和日本。并不是所有的参加机构都属于邮政储蓄部门,有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也接入了eurogiro系统。eurogiro主要处理贷记转账和货到付款通知。该系统采用了swift传输支付指令的信息格式mt100、mt100-20和mt00-50/60,并在直通处理银行间交易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支付通过代理机构相互开设的往来账户进行。eurogiro由设在丹麦的eurogiro网络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是一家责任有限公司,由16家欧洲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金融服务公司所拥有。eurogiro为大额和小额支付业务都提供了解决方案,对每笔业务的最低金额没有限制。
(3)s-interpay
为了使跨境支付更加方便,德国的储蓄银行及他们的中央机构,州地方银行于1994年开始建设s-interpay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发展成由多家欧盟和欧盟以外国家的储蓄银行组成的代理银行网络。虽然接入s-interpay系统的详细标准没有被公布,但是其参与者主要都来自储蓄银行部门。
(4)欧洲银行业协会的step1、step2
欧洲银行业协会(eba)的step1系统从2000年11月20日开始正式运行。建设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缩短处理跨境零售支付指令的时间,促进在报文传输中使用行业标准以提高银行的直通处理水平,推广并鼓励在跨境零售支付指令的处理中采用欧洲商业惯例。
step1使用eba euro1系统现有的基础设施来处理大额支付交易,不受对某些大额支付要进行分割的有关风险管理要求条款的制约。事实上,step1系统有两种资格的成员:一是euro1的清算成员;二是euro1清算成员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只要该机构能获得step1银行的身份,并可以通过一家作为其“结算银行”的euro1清算银行对其小额支付进行结算。step1可以被用来处理信用转账交易,在实际运作中,每笔交易的上限为5万欧元。2002年下半年,stepl系统开始应用于直接借记支付交易。
2003年,欧元区又推出了step2,step2是在step1基础上更加自动化的支付结算系统。step2既可以进行直接也可以间接地支付,处理支付指令的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处理费用也大大地降低。2006年9月,卢森堡银行界首先开始使用step2平台;2006年11月step2与7家意大利银行合作为意大利国内交通系统提供结算服务。step2的使用成为欧元区最终迈向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的重要里程碑。
(5)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
单一欧元支付区计划(sepa)指,在欧元区内,任意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体都可以不用考虑支付结算交易是在境内完成或跨境完成,欧元区内所有有关欧元的支付结算指令都按相同的条件、费率进行。早在2002年,欧洲银行界就以白皮书形式宣告了其在欧洲建立单一欧元支付区的初步想法,并成立了欧洲支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7个国家的64家银行组成,其目标是促成sepa的建立,促使欧洲各国在跨国支付清算中达到与本国国内相同的效率水平。针对这个目标,欧洲中央银行在报告中提出了一个具有建设性的方法:即在各国支付清算系统中建立统一的外汇支付标准,同时为sepa支付提供一个合理化处理平台。2005年以来,欧洲银行界就开始着手制订有关sepa的方案,2006年开始实施该方案。2008年1月,欧元区正式引入sepa,开始使用泛欧洲支付工具(pan-european payment instruments)。
证券清算与结算系统
欧元的引入消除了不同货币的分割状况,投资者可以调整他们的投资组合,涵盖国内以及欧元区内的其他证券市场。不断增加的跨境证券交易给欧元区证券交易所带来了压力,要求它们提供性价比更高的证券交易机制。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整合的需求在不断地增加。交易所的合并与合作成为了趋势。
(一)交易
除了传统的证券交易所以外,欧元区引入了一些可以提供类似于传统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服务的“证券交易所替代系统”,如新的电子通讯网络(ecn)。
在即将加入欧盟的国家,证券市场也在进行整合。2002年2月8日,华沙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euronext大众公司签署了有关互惠成员的协议。2001年4月hex获得了塔林证券头交易所(tse)的多数股权,从2002年2月,tse开始使用hex的证券交易系统。
传统上,固定收益证券工具的交易主要通过otc(场外)市场进行。欧元的引入强化了对证券跨境交易设施的需求,若干电子证券交易系统已经建成,其服务范围,从进行简单的交易指令传送到提供完整的交易处理设施,如euromts、coredealmts、virt-x、 brokertec以及instinet。这些系统大都设置在欧元区外,但是大多数欧元区的机构是这些系统的拥有者或参加者。
对于欧元区,一个由多家国内市场22所组成的所谓mts星系正迅速成为固定收益证券领域的主要交易系统。
(二)清算
欧元启动以来,欧元区证券清算业一体化进程也在进行中。在衍生产品市场上,清算所已经成为了证券交易工具交换的中央对手(ccp);在现货市场上,ccp还没有得到广泛运用。
(三)结算
对于欧元区的证券结算业,欧盟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合理化改革方案。(1)跨境连接,即在sss之间进行双边的网络连接。在此方案中,一个国家级的sss只提供一个单一连接入口,通过这一连接设施该国sss的客户能够持有任何其他国家sss发行的证券,并且还可以在自己的国家内使用这些证券;(2)sss的合并或者是合资经营。目前,欧元区已有两个有关icsd(国际中央存管机构)和csd(国内的中央存管机构)成功合并的先例。一个是cedel international与deutscher kassenverein(德国的csd)合并;另一个是euroclear与法国的sicovam(法国的csd)和荷兰的necigef(荷兰的csd)的合并。(3)“中继连接”解决方案。目前该方案已经受到几个sss的关注,在这个方案中,由一个sss作为中介,代表其他ssss进行国际业务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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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时间:2008-3-20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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