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七条: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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