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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zangjieliang 2024-12-13 热点新闻 41 次浏览 0个评论

澄政办发〔2019〕1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江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用工制度,规范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国有企业公开、公平、公正选聘工作人员,吸引、稳定、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改革促进国企发展的意见》(锡委发〔2014〕3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指企业在人员招聘、选拔交流、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除企业领导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以外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生产一线的人员。

第四条  企业选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管干部、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外部监管与企业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招考(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定员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指导、内设机构和中层提拔全程纪实备案、用工计划审核、员工总数控制、薪酬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分析企业规模、业务范围、职能定位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企业组织、业务架构及中层职数等人员配置方案,报市国资办备案。市国资办从严控制企业员工总数,在业务与利润不增加、人员无流失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有员工总数。

第七条  企业用工计划(含母公司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子公司)实行年度报批制,由企业集体研究报市国资办审批后组织实施。年度用工计划当年有效。

第八条  企业增加人员总数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范围扩大,工作量明显增加;

(二)资本规模扩大,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加劳动用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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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九条  企业凡出现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缺额,除高层次、急需人才和特殊岗位经报批同意可引进和选调外,新增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由市国资办每年统一组织或企业自行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市国资办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国有企业中层管理岗位人员(一级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高管)的公开招聘工作。

市国资办集中组织公开招聘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总计划。汇总审核各企业的申报计划,内容包括:招考职位和人数、招考对象、招考条件和用工待遇等,研究确定各企业公开招考中层管理人员计划。

(二)制定招考公告。根据确定的招考计划,统一制作国有企业公开招考管理人员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复审。

(四)组织考试、考核。考试可采取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面试等多种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对笔试合格者,按照1 : 3—1 : 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并公示。合理设置笔试成绩合格线、面试成绩合格线以及笔试、面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

(五)体检、考察。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该职位1 : 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结束,采用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政治素质、拟录用职位工作要求、个人诚信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六)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面试结束后,将各企业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录取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体检和考察结果。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企业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企业自行组织招聘或委托第三方招聘中层管理岗位以外的工作人员,招聘程序参照市国资办统一组织的招聘方式进行,招聘方案、招聘公告、与第三方合作方式等报市国资办审核备案,招聘信息在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相关网站或媒体发布。校园招聘,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也可通过专业求职网站或锁定高校的招生就业网站、校园BBS等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工作结束后,将录用汇总情况、录用人员简历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招聘工作,必须采取公开、透明、择优方式。

第十条  报考企业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爱应聘岗位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如少于3倍,应报市国资办作相应调整,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或媒体上发布岗位变更或计划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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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国资办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简化招考程序,直接进入面试程序。

第十三条  凡与招考企业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者,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报考该企业的秘书、人事、财务岗位,以及其它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十四条  企业按《劳动合同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新招录人员按《劳动合同法》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根据考核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招聘紧缺专技人才、特殊管理岗位人才,经集体研究,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实行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招聘方式事先报市国资办,用人指标纳入年度用工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招聘生产一线人员,按照本市劳动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取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相结合方式,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方式、程序与管理人员招录相同。其中绿化突击人员、道路与建筑工程施工养护人员建议拟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驾驶员、教练员、救生员在由市国资办核定的总数范围内,由企业自行招聘。劳务派遣用工纳入企业用工计划,派遣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控制在适当范围内,劳务派遣人员不得直接转岗为合同制员工,必须根据企业实际岗位需求、通过参加公开招聘或竞岗方式成为合同制员工。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自行聘用各类退休人员。

第四章  中层选拔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经集体研究,参照《江阴市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和全程纪实办法》(澄组发〔2014〕4号),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要求进行。在动议、酝酿后,如有事前报告事项,及时按事前报告的要求和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全程纪实必须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包括民主测评)、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程序,经公司集体研究后,将《全程纪实表》(一式三份)报市国资办复核,复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示任免。

第二十条  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岗位人员,鼓励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构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章  人员交流调动

第二十一条  因企业发展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市属国有企业任职,由企业报市国资办审核,核准后再行办理脱编手续、辞去公职。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确因业务分设、专业急需,必须按照人尽其用、人岗适配的原则,调入前商调出单位同意后,填报审批表报市国资办审批,调入人员视同新增,按规定办理退工、用工手续。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市属国有企业与其下属独资、控股子公司确因业务需要人员流动的,须将人员简历、拟调动岗位等资料报市国资办备案后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薪酬分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核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行工资总额控制的薪酬管理办法。用工计划与公司工资总额挂钩,根据增人增资的原则,未经批准擅自招工,工资总额不随人员增加而增加,维持原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奖惩、岗位和薪酬调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定和实施薪酬分配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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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建立公开招聘、人事调整的集体会商、研究决策、分工协作以及纪律监督机制,严禁暗箱操作进人、严禁超编进人、严禁突击进人、严禁突击提拔职员,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企业用工计划未经市国资办审批(备案)同意擅自增加职工的,追究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人员责任,相应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

(二)企业违反公开招聘程序,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录取、晋升员工过程中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人力资源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江阴市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澄政办发〔2012〕10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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