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很好理解,而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至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认定,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这个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遭遇到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当事人需在保护好自己人身权利的前提下,收集整理证据,这将会给离婚诉讼带来非常有利的条件,通常,有利的证据可以包括遭受家暴后的报警和出警记录,受伤后的医院检查报告(记得保留发票和病历),拍摄的现场视频,语言和精神暴力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保留得当,则诉讼离婚成功的机会也就越大。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吸毒大家都好理解,但如何理解赌博?我们应当注意区分赌博恶习与一般的娱乐消遣,赌博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赌资较大,亦容易伴随着赌博后经常彻夜不归,影响家庭正常生活,而娱乐消遣则是以娱乐为目的。
但是,这条最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点,其实在于“屡教不改”四个字,一般来说,因为赌博和吸毒多次被公安拘留,才可以算作“屡教不改”,一次两次没有影响正常生活的,则不能适用本条。在收集证据方面,保证书、悔过书、录像录音、微信等聊天记录、邮件等通信往来、证人证言、拘留通知书、判决书等,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有利证据提交。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注意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所以,因工作原因分居,是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的,这也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一点,一定要注意这里包含有“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前提,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保留“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用作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凭借“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而达到离婚的目的,是非常不易的,主要是证据难于收集,分居协议,一方在外另寻住处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来往的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邻居、房东、朋友、亲戚等的证言等都可以用来作为证据使用。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虽然该文件已经失效,但在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有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内容,故在相应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可以用法(民)发〔1989〕38号文件的的内容去理解什么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这条其实很好理解,对方失踪了,不能因此影响我们的婚姻,如果对方被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四、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明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民法典增加了分居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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