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收(寄)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九)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 息材料等;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十)租房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十 一)经商(招工)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二)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三)佛教、道教人员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四)调动和录用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 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五)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六)城镇居民回迁农村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限原城镇居民回原籍);
3.符合落户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相关 材料(限因就业创业回农村)。
(十七)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十八)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九)大中专学生毕业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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